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
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时,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1. 获利原则 :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违法生产、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所有收入,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的金额。
2. 特殊情况除外 :如果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》中有特殊规定,则按照这些规定执行。
具体计算方式如下:
违法生产商品 :违法所得 = 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 - 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。
违法销售商品 :违法所得 = 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- 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。
违法提供服务 :违法所得 =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- 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。
提供便利条件 :违法所得 = 当事人的全部收入。
承揽案件 :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,违法所得按照违法生产商品的规定计算。
需要注意的是,在计算违法所得时,当事人已经支付的税费,如果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、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的,应当扣除。
以上信息基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》(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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